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2023年6月27日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监管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条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第十条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充分利用服务系统等渠道,分级评估结果和预收资金存管比例确认书(见附件2)由培训机构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存管银行提供,第十八条培训机构应定期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存管银行出具的资金对账信息,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向存管银行确认辖区培训机构的预收资金存管有关信息,指导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辖区培训机构的预收资金监管工作,督导预付卡服务备案的培训机构落实预收资金监管要求,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定期向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辖区培训机构的预付卡服务备案工作台账和辖区培训机构的预收资金监管情况,第二十六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建设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信息平台,第二十九条存管银行应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管要求及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业务规定,存管银行应当按照要求接入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信息平台,附件1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单用途预付卡服务备案表附件2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分级评估结果和预收资金存管比例确认书xx(存管银行名称):根据xx年度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分级评估结果,根据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监管要求,根据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