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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度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数字化、智能化方向)管理办法的公示

新昌县人民政府 | 2023-07-07
请在公示期内书面向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反映,附件:2023年度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数字化、智能化方向)管理办法联系方式:县经信局投资科8623960786038287县财政局企业科8604104086024427新昌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新昌县财政局2023年7月7日附件:2023年度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数字化、智能化方向)管理办法根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实施名单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23]66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浙财建[2023]21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2]185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省级工业与信息化领域财政专项资金“二维分配法”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浙财建[2022]74号)等文件精神,一、项目实施县经信局联同县财政局按照项目申报材料中明确的内容和要求,原则上项目承担单位不对实施主体和实施目标进行调整,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告知县经信局、县财政局,三、验收考核(一)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须在项目实施期满后组织验收,由县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项目验收工作,(二)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满后1个月内向县经信局和县财政局提交验收申请报告,(三)县经信局和县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项目申报的实施方案开展验收,分为验收通过、限期整改、验收不通过、方案终止四种,或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项目实施目标,由县经信局、县财政局提出意见并报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同意,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推进项目实施、完成实施方案规定的建设内容和目标任务,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或问题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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