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多家单位联合发布实施《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监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管细则》),《监管细则》明确了预收资金监管模式、存管比例、支取方式、退费方式等内容,学员自签订合同并完成付费之日起七日内没有参加培训的,培训合同或凭据要载明十二项具体内容《监管细则》适用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面向社会开展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预收培训费用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全部纳入备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且预先向培训学员收取培训服务费用的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培训机构还需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单用途预付卡服务备案表》,培训机构应自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服务系统进行备案变更,培训学员可通过服务系统查询已备案培训机构的相关信息,预收资金按比例纳入资金存管,培训机构不得预收资金,资金存管比例与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分级评估结果挂钩,存管银行根据培训机构提交的培训服务完成情况和相应的资金支取需求,付费后七日内没有参加培训的可无条件退费学员自签订合同并完成付费之日起七日内没有参加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当自学员要求退费之日起五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全额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