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初步设计文件实施的监督管理,第十条以下情况不属于工程变更范畴:(一)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文件及其配套的补充通知、设计图纸等文件中已明确应由承包方承担的工作内容、义务和风险,第三章设计变更文件编制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2.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属单位或委托代建单位实施的项目:(1)初步设计由市级(含)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建设单位报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一般设计变更1.市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1)单次变更导致的投资增加(或减少)100万元以上的一般设计变更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管理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建设单位报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九条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量或工程项目达到需要公开招标限额的由建设单位按照招标投标法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第五章设计变更的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由于项目建设各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或设计变更文件组织施工的,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负责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归档工作,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管理的项目指由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自己建设或者委托其下属单位建设、委托代建单位建设的项目,第二十八条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可根据辖区(单位)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