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社会事业项目和农林水利、交通、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代表省政府或项目使用单位,项目使用单位为项目建设单位,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在保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三)具有与项目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及时提请省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一)项目技术可行性和合理性,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项目前期论证审查,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项目实际需要,(三)因项目建设期间主要材料价格大幅上涨,项目开工后,运用信息化技术实现项目信息资源共享、协同工作,确保项目按期保质交付使用,自筹资金由项目使用单位按照项目推进计划筹措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