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民宿登记管理(一)开办民宿旅游经营实行登记制度,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将其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取得营业执照后向所在地镇、管委提出民宿登记申请,并承诺按照《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民宿开办要求以及相关规范开展经营活动,各镇(管委)在收到民宿登记申请后,民宿经营者在完成民宿登记及等级划分后,(民宿等级划分标准详见本文件第三部分)民宿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各镇(管委)应协助南澳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为民宿经营者派发广东省旅游民宿管理系统民宿主账号,二、民宿经营规范民宿的经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民宿的建筑设施1.用于民宿经营的建筑物为合法建筑,(一)民宿等级民宿等级划分为三个等级:精品民宿、舒适民宿、经济民宿(等级从高到低),县旅游委办公室向划分为精品民宿、舒适民宿、经济民宿等级的民宿授牌,申请划分精品民宿、舒适民宿的民宿主人按属地原则向民宿登记所在乡镇(管委)递交申请材料:《必备项目检查表》、《一般要求评分表》和完成民宿登记的材料(资料一式两份,完成民宿登记工作后自动划分为经济民宿,(四)民宿等级划分申请时限每年进行一次精品民宿、舒适民宿的等级划分工作,(五)民宿等级划分复核1.民宿取得精品民宿、舒适民宿等级满3年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