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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雷州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雷州市人民政府 | 2023-07-03
第八条代建单位依法产生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工程咨询、造价咨询、检验检测等参建单位不得与代建单位存在关联关系,(三)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供应单位招标,(七)对参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及时响应项目使用单位反馈的维保问题,协调参建单位落实整改,(十)负责评价参建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六)参与评价参建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反馈使用过程中发现的维保问题,项目使用单位应向市政府提出委托代建请示,协助配合项目使用单位开展前期工作,依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选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供应单位,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代建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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