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代建单位依法产生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工程咨询、造价咨询、检验检测等参建单位不得与代建单位存在关联关系,(三)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供应单位招标,(七)对参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及时响应项目使用单位反馈的维保问题,协调参建单位落实整改,(十)负责评价参建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六)参与评价参建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反馈使用过程中发现的维保问题,项目使用单位应向市政府提出委托代建请示,协助配合项目使用单位开展前期工作,依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选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供应单位,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代建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