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综〔2023〕36号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基本建设中心:《基建中心关于免缴南港工业区南港十四街(红旗路—北边界)城市道路工程海域使用金的请示》(经开基建报〔2023〕00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财综〔2013〕6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属于非经营性交通基础设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第四条第三款和《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第一条第三款免缴海域使用金的规定,同意该项目在用海期限内依法免缴应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全部海域使用金512,791,900元,二、该项目在用海期限内,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履行报批手续,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3年5月19日(此件主动公开)津财综〔2023〕36号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基本建设中心:《基建中心关于免缴南港工业区南港十四街(红旗路—北边界)城市道路工程海域使用金的请示》(经开基建报〔2023〕00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财综〔2013〕6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属于非经营性交通基础设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第四条第三款和《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第一条第三款免缴海域使用金的规定,同意该项目在用海期限内依法免缴应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全部海域使用金512,791,900元,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履行报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