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综〔2023〕35号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基本建设中心:《基建中心关于免缴天津南港工业区岸线生态修复工程—东部生态海堤工程海域使用金的请示》(经开基建报〔2023〕00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财综〔2013〕66号)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一、根据《市水务局关于明确南港工业区防潮堤相关规划事宜的函》,该项目与正在编制的《天津市滨海新区防潮规划(2021-2035年)》堤线布置基本一致,建设内容包括生态海堤、地表处理、植被构建及附属工程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第四条第四款免缴海域使用金的规定,同意该项目在用海期限内依法免缴应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全部海域使用金44,189,600元,二、该项目在用海期限内,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3年5月19日(此件主动公开)津财综〔2023〕35号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基本建设中心:《基建中心关于免缴天津南港工业区岸线生态修复工程—东部生态海堤工程海域使用金的请示》(经开基建报〔2023〕00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财综〔2013〕66号)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一、根据《市水务局关于明确南港工业区防潮堤相关规划事宜的函》,该项目与正在编制的《天津市滨海新区防潮规划(2021-2035年)》堤线布置基本一致,建设内容包括生态海堤、地表处理、植被构建及附属工程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第四条第四款免缴海域使用金的规定,同意该项目在用海期限内依法免缴应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全部海域使用金44,189,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