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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夹江县工业企业在线监测监控系统规范化、标准化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夹江县人民政府 | 2022-03-16
夹府办规〔2022〕1号夹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夹江县工业企业在线监测监控系统规范化、标准化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夹江县工业企业在线监测监控系统规范化、标准化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夹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10日夹江县工业企业在线监测监控系统规范化、标准化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县工业企业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夹江县范围内工业企业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包含但不仅限于污染监控、能源计量监控等)监督管理,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条夹江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全县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规划,做好重点污染源企业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故障备案审批工作,做好工业企业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故障备案审批工作,按照发改、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要求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第三章设施安装、运行、管理第六条工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接入发改、生态环境等部门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工业企业建设、安装、运行、管理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动监测监控设施中的相关仪器设备应当选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能耗监测和计量管理规定的产品,(二)自动监测监控设施安装点位应符合发改、生态环境等部门要求,工业企业必须在故障发生2小时内报告主管部门备案,(六)工业企业和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擅自拆除、闲置、破坏自动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或使其不正常运行,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七条工业企业应当确保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标准化、规范化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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