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市区统管区范围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方案专篇进行审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海绵城市设施验收指导意见,第三章运行维护管理第十七条海绵城市设施移交后应当确定运行维护单位,社会投资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第十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水利、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各自行业管理范围内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行维护服务标准,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市区统管区范围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方案专篇进行审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海绵城市设施验收指导意见,第三章运行维护管理第十七条海绵城市设施移交后应当确定运行维护单位,社会投资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第十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水利、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各自行业管理范围内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行维护服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