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省属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明确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职责,领导合规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第十四条省属企业业务及职能部门承担合规管理主体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本部门业务合规管理制度和流程,第十五条省属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是合规管理部门,第十六条省属企业应当在合规管理部门配备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水平相适应的专职合规管理人员,第三章制度建设第十八条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第十九条省属企业应当制定合规管理基本制度,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完善审查标准、流程、重点等,第二十四条省属企业发生合规风险,第二十六条省属企业应当明确受理违规举报的业务部门,省属企业应当建立所属单位经营管理和员工履职违规行为记录制度,第二十九条省属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第三十二条省属企业应当加强合规管理人员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