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第四条支持化学原料药产业化,每个品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每个品种一次性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樟树药监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第五条支持创新研发,(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第六条支持化学原料药制剂一体化发展,(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樟树药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审计局)第七条支持企业发展,对首次进入中国医药工业百强企业榜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以工信部排名为准),对单个化学原料药品种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信局、樟树药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第八条支持开拓国际市场,给予每个品种一次性奖励25万元,给予每个品种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园区管委会、樟树药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第九条支持关键平台载体建设,(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樟树药监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第十条产业基金引导,(责任单位:市国投集团、市国资中心、市财政局、市营商环境服务中心、市审计局)第十一条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投资化学原料药工业项目,(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园区管委会)第十二条企业在享受本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国家、江西省、宜春市和本市级现有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