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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瑞安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 2023-06-27
联系电话:65820689电子邮箱:65812907@163.com联系地址:瑞安市锦湖街道瑞湖路333号瑞安市卫生健康局妇幼与老龄健康科附件: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瑞安市卫生健康局2023年6月27日附件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我市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的健康、规范、有序发展,根据《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环境保护法》《价格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三条产后母婴照料服务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妇联、消防救援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管,第四条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具有消防合法手续,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开展对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抽查,由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依照《消防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提供自制餐饮服务的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应当保障消费者对食品加工安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第十条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上岗前须在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实施违反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方面行为的,由卫生健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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