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市级核定规模、县级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县级储备粮储备规模,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对县级储备粮进行指导和协调的行政管理,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第七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对所储存的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九条县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由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由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沁县支行(简称“计划下达部门”)逐年下达,第五章动用管理第二十一条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应当加强市场监测,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根据县人民政府指令下达动用计划,由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会同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沁县支行结合市场价格、相关合理费用等因素核定,由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县级储备粮管理支出需要,其储存的县级储备粮由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核实库存数量、质量、品种后,对承储企业贯彻执行相关粮食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本办法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应当撤销承储企业备案,或者发现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不及时调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