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在长春市城区、开发区内使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创办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从事个体经营的经营者中下列人员:1.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1.当年新招用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或脱贫人员,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或脱贫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脱贫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时限最长不超过1年,符合条件企业可向注册地所在城区、开发区就业服务局提出申请,自主创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城区、开发区就业服务局对初审通过人员进行省系统审核通过确认,办理地点:户籍地(常住地)街道(社区)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为20万元,中小微企业的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中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中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不能同时申请个人和中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中小微企业当年(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