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语音播报0:00/0:00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即政办发〔2023〕19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功能区,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14号)等有关规定,调整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如下: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为:非工业项目每平方米274元(含供热配套费92元),工业(含仓储物流)项目每平方米10元,不再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二、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即政办发〔2022〕22号)中,第二部分补缴程序涉及的政策内容不再执行,三、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有关规定,我区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6月26日(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