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届县长质量奖获奖企业(组织)不超过3个,(四)拟定县长质量奖获奖企业(组织)、个人推荐名单,第八条评审办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制订县长质量奖评价准则、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四)负责受理县长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和推广工作,(五)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社会责任等,(六)向评委会报告县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第十三条县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程序主要包括申报企业(组织)或个人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市场(顾客)满意测评和评委会集体审议、社会公示、县长审批、结果通报等,第十六条评审办组建县长质量奖评审组,第十七条资料评审组对企业(组织)、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提出进入现场评审企业(组织)、个人名单报评审办(原则上不超过10家),提出县长质量奖候选获奖企业(组织)、个人名单,连同推荐的获奖企业(组织)、个人名单和综合评价报告提交评委会审议,第二十四条县长质量奖获奖企业(组织)、个人在获奖6年内,第二十七条县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经费、奖励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由评审办提请评委会报县人民政府撤销其县长质量奖奖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