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确定、气象灾害防御和监督检查等气象安全管理活动,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且未列入重点单位目录的单位及时告知县气象主管机构,第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建立重点单位信息库,第三章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第十二条重点单位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四条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责任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每年组织开展至少一次气象灾害应急演练,采取下列重点防御措施:(一)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劳动密集型企业等重点单位接收到大风、暴雨、雷电等预警信息时,第二十一条重点单位应当将下列内容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经常性检查的范围:(一)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急演练计划、值班制度、操作规程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第二十二条重点单位建立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明确气象灾害防御责任部门、责任人的相关资料,第四章服务与监督第二十三条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重点单位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气象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演练、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等予以指导,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编制本行业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指南,第二十七条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全县的重点单位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责任进行专项检查或者抽查,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建设情况,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