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集群培育认定工作围绕“六大工业基地”、重点产业和特色产业,以增强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激发县域经济活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关键环节配套能力为目标,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坚持培优企业与做强产业相结合,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相结合,突出产业协同发展,兼顾地区平衡发展,第八条将支持集群培育发展作为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发挥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作用,引导公共服务机构、示范基地积极为集群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人才培训、融资协调、用工对接等公益性服务,第九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用好本地区财政、金融、产业、创新、土地、人才等各类政策工具,加强对本地区集群培育发展的支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第十条市(州)、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本地区集群培育发展的经验做法、成绩亮点,梳理提炼各类集群在提升创新、服务、数字化、绿色化和国际化水平,以及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发展的成功经验,加强集群典型实践案例和优秀集群品牌的宣传和推广,同时,集群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偷税漏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它重大问题的行为,(二)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成效显著,(六)具有较高绿色化发展水平,集群参与主导产业国际合作机制或交流活动,开展技术、管理、人才或资本等方面交流合作,通过设置海外分支机构等方式,推动产品和服务对外贸易快速发展,(八)具有较强治理和服务能力,集群设立(或拥有)运营管理机构,建立了完善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专业化的集群发展促进机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宣贯实现集群全覆盖,确保惠企政策受益主体不漏户、不漏人地清晰了解和应享尽享,第四章认定程序第十二条集群认定坚持申报自愿、公开透明、以评促建、持续提升、跟踪监测、动态调整的原则,有效期满后,可按自愿原则通过所在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复核申请,由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统一组织开展复核工作,第十七条集群如发生主导产业、空间范围、运营管理机构变更等重大变动,应当于变动发生后1个月内通过所在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备,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