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组织开展地方储备商品承储企业免税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税务局、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现组织对接受省、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的承储企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税收政策接受省、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业务的企业,(二)承担粮食(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业务,需要提供财政部门下达给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管理单位)的储备经费或补贴文件、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管理单位)的拨款证明和企业开具给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管理单位)的收款凭证,以下简称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汇总报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审核确认,(一)承担省级储备任务的商品储备企业免税申请材料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实汇总后,须将申请材料报送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实汇总后,须将申请材料报送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实汇总,将本级及所辖县(区)商品储备企业免税资格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五)省财政厅会同省税务局、省商务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省、市、县(区)商品储备企业免税资格名单进行复核,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商品储备企业申请免税资格审核认定工作的管理,各市、雄安新区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审核确认并按要求填写《地方储备商品承储企业情况表》(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