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个人: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和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停止实施<宁波市知识产权(专利)资助管理办法(暂行)(甬科知〔2018〕35号有关资助条款的通知》的有关要求,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期有关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至新政策出台前,停止实施《镇海区促进品牌标准战略和发明创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镇市监〔2022〕5号)中对2021年1月1日(含)后新授权的国内和国外发明专利资助的有关条款,新政策出台后按照新政策执行,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