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农发〔2022〕37号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决定继续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2022年度贴息方案总体按《宁波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实施方案(试行)》(甬农发〔2020〕77号文印发)执行,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完善相关内容(一)增加条款减免经营主体贷款担保费用,对符合贴息条件并通过宁波市政策性农业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二、严把工作流程(一)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于2022年3月31日前向注册地所在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贴息项目申报,(二)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贴息项目申报组织、审核、公示等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可委托第三方审核和抽查,(三)审核后的“宁波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审核汇总表”经区(县、市)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联合盖章,由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行文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四)市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审核后的贴息补助金额,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对贴息补助进行公示后,并将资金拨付文件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备案,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贷款贴息政策宣传,附件:37关于做好2022年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doc1.宁波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申报表2.宁波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审核汇总表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宁波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202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