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申报及评选、组织实施、验收与命名、动态评估等工作,相关省份省级交通运输、发展改革部门联合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第八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对实施方案和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实施方案连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第十四条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示范工程创建情况适时开展工作督导和绩效评估,第四章验收与命名第十八条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示范工程创建期满申请验收的项目开展验收,向示范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级交通运输、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须向示范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级交通运输、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延期验收,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向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开展验收工作,第十九条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通过验收的示范工程进行公示,实施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总结动态评估期工作情况,附件1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申报方案编制指南一、申报项目的总体情况主要包括示范工程名称、依托通道、联运模式与特点,附件2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创建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指南一、创建工作总体情况(一)发展现状,主要包括:开展示范工程建设后多式联运业务规模增长、市场发展情况,附件3多式联运示范工程验收报告编制指南一、《实施方案》执行情况对照《实施方案》确定的创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