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的项目,审核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建议、年度绩效评估报告,第八条市级发展改革(服务业发展)部门、商务部门、自治区直属企业是本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第九条市级发展改革(服务业发展)部门、商务部门、自治区直属企业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确定的安排原则、支持范围和申报要求等,第十二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二)、(三)、(四)所规定支持方向的申报文件进行审核,第四章投资计划下达第十四条本专项资金投资计划直接下达到相关设区市和自治区直属企业,第十六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财政厅联合将投资计划建议安排方案按规定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第十七条市级发展改革(服务业发展)、商务部门应在收到下达投资计划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转下达投资计划至相关县(市、区)和有关企业,市级发展改革(服务业发展)部门、自治区直属企业要通过“壮美广西·发改云”项目库对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行按月调度,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组织验收,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组织验收,第二十六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按各自支持范围分别编制项目总体绩效目标,第七章监管检查第二十八条各级发展改革(服务业发展)部门、商务部门、自治区直属企业和项目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并按相关要求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报送项目建设实施情况、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度考核评价报告和重大事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将整改落实情况作为下一步投资安排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