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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对口支持青海省涉藏州县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22-03-11
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口援青工作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对口支援青海省涉藏州县项目管理,第二条援青资金是指支援方按照中央核定的对口援青资金量标准和由援受双方协商后落实的援助性资金,第三条援青项目是指通过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使用援青资金在我省涉藏地区实施的各类项目,州县两级对口支援工作部门应加强同本级发展改革部门、支援方前方援青工作机构协调会商,第三章规划计划管理第十条各州县党委、政府积极协调相关地区和部门与支援省市后方援青工作机构共同编制《对口支援青海省涉藏州县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项目表按照重点任务领域列出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实施期限、量化目标、预期效益、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构成、对口支援资金分年度计划以及项目前期工作情况、责任主体等,各州对口支援工作部门会同本级发展改革部门、支援方前方和后方援青工作机构,第十七条各州研究提出的年度计划经本级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省支援合作办)复核后报支援方后方援青工作机构,第十八条各州对口支援工作部门会同支援方前方援青工作机构、本级发展改革和财政等部门将支援方下达的年度计划分解至各有关地区和部门,第二十二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本级相关部门和支援方前方援青工作机构建立对口援青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州县对口支援工作部门商支援方前方援青工作机构按原程序报批,第五章非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管理第三十一条项目单位提交的实施方案由州对口支援工作部门会同支援方前方援青工作机构审核,州对口支援工作部门通报支援方后方援青工作机构,第三十五条各州县对口支援工作部门商支援方前方援青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对口援青工作信息统计制度,第三十七条各州对口支援工作部门会同支援方前方援青工作机构、本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支援方前方援青工作机构等加强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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