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人民政府2023年6月1日(此件公开发布)曲阜市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规范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第三条开展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第四条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包括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评价标准、等级确定、分类管理、权益保护等内容,指导行业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相关信用信息的归集、更新与使用,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第七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第十二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取监管部门提供和市场主体主动申报的方式归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由监管部门提供的,对市场主体作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第十四条鼓励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和市场信用评价相结合的综合信用评价,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和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可纳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第十八条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市场主体的失信信息评价有效期:每条减分在40分及以下的,市社会信用中心与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共享共用,市场主体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该信用信息不作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