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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关于印发《新余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文件】关于印发《新余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3-06-02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群工作部),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现将《新余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5月31日新余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健全精准化、长效化的就业援助制度,及时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赣财社〔201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符合上述条件人员,可向户籍地(常住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站所或社区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填写《新余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就业创业证》,同时,不同类别人员还需分别提供以下要件:1.“4050”人员:以第三代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上登记年龄计算,无需提供证明材料,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站所或社区接到申请后,将申请人身份证号码录入江西省一体化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线上信息比对,线下入户核实,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新余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系统初审通过,核实无误的,在《新余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系统审核确认,通过日常调查走访、不定期抽查、专人帮扶、相关部门间信息比对等方式,及时掌握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动态,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退出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并告知本人,同时在江西人社一体化系统中记载退出时间,退出时间由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1.退出人力资源市场的(包含: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被判刑收监执行、死亡等);2.以零就业家庭成员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退出零就业家庭的;3.主动申请退出援助或终止就业要求、半年内3次拒绝公共就业服务的;4.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资格、《残疾人证》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被主管部门撤销收回资格、证书或证书超过有效期的;5.因提供虚假信息获取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6.被查实确认存在骗取、套取就业补助资金行为的;(二)实行二次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身份被退出后,自就业困难人员资格被退出之日起满3个月的,情况发生变化,符合认定条件的,可再次按程序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二次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累计享受的援助政策补贴期限不得超过援助政策规定的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身份退出和二次认定的情况,要及时录入江西人社一体化信息管理系统,要根据援助对象技能特点和就业意愿,主动为其提供“131”服务(即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1次职业培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尽可能的简化程序、降低门槛,加大创业帮扶、企业吸纳、灵活就业、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力度,确保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和就业困难人员都能依法依规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政策,对城镇困难人员要常态化开展就业状态和培训意愿调查摸底,精准掌握城镇困难人员就业基本信息,强化实名制管理,积极职业指导、送岗上门、送岗入户等就业援助活动,及时落实各项补贴政策,要对援助对象提供主动的跟踪服务,做到基本信息实名制管理和动态信息及时更新,附件:新余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原文件:关于印发《新余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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