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6月1日(此件公开发布)太仓市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号)、《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苏科技规〔2019〕206号)、《关于苏州市推进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发展的指导意见》(苏委发〔2022〕1号)、《苏州市推进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建设2025行动计划》(苏委办发〔2022〕7号)等文件精神,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创业孵化载体是指为满足各类人才创新创业和科技企业成长需求,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且在太仓市缴纳社保,5.科技企业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第四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市科技局每年对太仓市及以上级别科技企业孵化器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为良好以下(不含良好)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第十一条引导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加强服务能力建设,与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联动考核,完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第十五条新认定为国家、江苏省、苏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奖励单位需参加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且结果为合格及以上,新认定为太仓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第十六条太仓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认定为太仓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