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促进就业创业资金预算编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退役军人局(以下统称“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促进就业创业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第五条市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市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市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市业务主管部门申请通过促进就业创业资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时,市财政局根据市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预算申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第八条市业务主管部门对促进就业创业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及政府购买服务计划,第三章预算执行第十一条市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促进就业创业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任务清单,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将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大额资金分配和重要项目安排,撰写促进就业创业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市财政局,市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分别对促进就业创业资金进行重点评价,市财政局负责公开专项资金目录、资金管理制度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公开促进就业创业资金任务清单和具体支出政策、资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结果、相关绩效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