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行业协会、中央企业:根据《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7〕22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我司拟组织修订《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附件1),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且已实现批量产业化,未取得市场化业绩的新材料产品,已获得批量支持,产业化应用比较成熟,市场应用风险显著降低或不存在应用风险的新材料产品,(三)调整,产业化应用还不够成熟,市场应用风险仍比较高的新材料产品,性能指标应根据产业发展实际,二、有关要求(一)各单位要广泛组织动员有关企业、科研机构等研提修订意见,(二)请于2023年7月31日前将推荐意见函及修订意见汇总表(附件2)反馈我司,附件1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pdf附件2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修订意见汇总表.wps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