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畜牧部分)的通知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24号)和《关于报送2023年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畜牧部分)第二批分配建议的函》(吉牧函〔2023〕22号),现下达你市(州)、县(市)2023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4323万元,收入列“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功能分类据实际情况列“213农林水支出”,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请你市(州)、县(市)严格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和省级有关要求,切实加强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严格资金使用范围,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涉及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按相关规定办理,附件:1.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畜牧部分)分配明细表2.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畜牧部分)绩效目标表(2023年度)吉林省财政厅2023年5月23日附件: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畜牧部分)分配明细表.xlsx附件2: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绩效目标表(全省).xls责任编辑:财政厅_农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