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养犬管理立法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市级各相关部门对城市养犬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第六条【部门职责】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犬只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的动物防疫工作,对饲养犬只的免疫、检疫、狂犬病疫情处置、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管理规定第十条【养犬登记】城市养犬实行实名登记管理,第十一条【犬只免疫】养犬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携带犬只到所在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定期接种狂犬病疫苗,第十九条【养犬扰民】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第二十二条【疫情报告】从事犬只诊疗、经营和犬只饲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饲养无证犬、携犬出户未采取安全措施、犬只粪便污染城市环境、犬只扰民、犬只伤人、虐待和弃养犬只等行为进行监督,由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养犬人进行批评教育,附件2关于《临沧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现就《临沧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的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一、立法的指导思想、必要性和依据(一)立法的指导思想,2022年5月9日草拟了《临沧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草案)立法起草工作方案》,先后前往玉溪市、曲靖市调研城市养犬管理及立法工作,听取56个部门对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