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市市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退出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六条市级储备粮承储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负责市级储备粮的收储、轮换和管理,第二章收储、销售和轮换第八条市级储备粮的收储计划、销售计划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承储单位应当将收储的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地点等信息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承储单位应当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品质、储存年限和相关管理要求,承储单位应当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提出延长轮换架空期的申请,第十三条承储单位应当将市级储备粮收储计划、销售计划、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第十六条承储单位必须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签订市级储备粮承储合同,第十七条承储单位储存市级储备粮,第二十条承储单位储存市级储备粮,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储单位做好市级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承储单位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并向承储单位下达动用命令,第五章财务与统计第二十七条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保管费用、轮换差价、贷款利息)以及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委托的市级储备粮检验的费用等,提供贷款的机构应当每季度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财政部门和承储单位书面反馈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