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金华市与巴中市革命老区重点城市对口合作项目和资金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起草了《金华市与巴中市对口合作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口合作项目资金是指浙江省及金华市支付给巴中市用于对口合作项目的资金,主要支持产业合作、人才交流、劳务协作、民生改善、数字化转型等方面的项目,第七条对口合作项目资金纳入财政(务)统一管理,由项目责任单位按程序向市对口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对口合作项目及资金,报浙江省(金华市)批复《对口合作项目资金年度计划》,第九条项目业主单位收到《对口合作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后,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性质、建设管理方式、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利益联结机制情况等内容,第四章项目资金拨付和管理第十一条对口合作项目资金通过财政金库直接划转,第十二条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批复的《对口合作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将对口合作项目资金下达到项目责任单位,第十七条项目责任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市对口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十九条项目责任单位应做好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项目业主单位要在项目建设地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等事项按建设前和建设后分别进行公示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