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同)优先覆盖“转出地”投入(包括政府直接投资及相关优惠政策支出),主体税收收入由“转出地”和“转入地”按照6∶4比例分享,20年后主体税收收入全部归“转入地”,5年内主体税收收入由“转出地”和“转入地”按照6∶4比例分享,覆盖完“转出地”投入(包括政府直接投资及相关优惠政策支出)后,各区县政府)3.洽谈引进类“飞地”项目,前3年主体税收收入由“转出地”和“转入地”按照5∶5比例分配,各区县政府)二、完善指标考核运用4.资本链接类“飞地”项目和政府主导搬迁类“飞地”项目,(责任单位:相关市直部门)5.洽谈引进类“飞地”项目,招商引资任务指标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地区生产总值等主要经济指标按照5∶5比例分别计入“转出地”和“转入地”,(责任单位:相关统计部门、市投资促进局)三、加强项目监管保障6.强化行政监管,原则上参照“转出地”“转入地”主体税收分配比例及年限确定,洽谈引进类“飞地”项目同等享受“转入地”招商引资以及其他各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相关市直部门)本政策所称“飞地经济”,跨区县转移建设项目(即由“转出地”区县转移到“转入地”区县)的经济合作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