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对《北海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自治区生态环保专项资金的通知》(北财资环〔2022〕46号)中的资金进行调整,用于支持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相关工作,支出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节能环保支出”,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尽快形成有效投资,二、根据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开展资金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财政厅今后将在分配此项资金时,对生态补偿机制建设进度慢、绩效目标未完成和预算支出进展慢的市、县转移支付予以适当扣减,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突出奖优罚劣,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