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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景宁县市场监管局 | 2023-05-22
景宁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景宁县林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用于支持景宁县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林业专项资金由景宁县景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项目单位按职责共同管理,第六条景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出并审核林业专项任务计划申报方案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第八条项目单位负责做好项目申报、组织实施、资金拨付,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九条林业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和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第十条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国土绿化、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林长制监督考核奖励等方面,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支出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确定的非国有森林资源管理的保护管理和经济补偿,第十一条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主要用于国家公园、其他自然保护地、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等保护、森林保护修复等方面,森林保护修复支出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确定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和修复,第十二条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景宁县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的一般工作任务和重点工作任务,组织项目单位开展年度林业专项任务资金计划申报工作,第十五条景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上级林业专项资金下达计划和绩效目标,景宁县财政局根据已审核的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实施资金拨付,第十八条实行林业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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