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农业设施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怒江州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二)农业设施所有权人姓名或名称,建设过程合法,(七)农业设施及固化配套设备造价(含购置、建设、安装)合法证明资料,(一)农业设施所有权人发生变化的,(二)农业设施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明,(一)农业设施所有权人提出注销申请的,(二)农业设施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明,农业设施所有权人应向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补发,大小参照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规格)怒江州XX县(市)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样本)怒江州农业农村局监制证号:县(市)第号为加强农业设施管理,维护农业设施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怒江州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符合《怒江州XX县(市)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