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省级园区发展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在园区实行“飞地经济”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琼发改产业〔2022〕19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一、“飞地经济”适用范围(一)园区方面“省内飞地”是自贸港重点园区、省级园区和市县级园区作为“转出地”或“转入地”,支持协调引进先进地区和先进园区优势资源和优势产业合作共建产业园区(200亩以上),(三)项目方面1.跨市县合作园区项目(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或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与“转出地”共同投资或由“转出地”单独投资开发建设的合作园区或项目,“省内飞地”和“省际飞地”项目认定由“转入地”与“转出地”协商确定,以双方合作共建等多种方式建设“省际飞地”园区,市县间税收分享由“转入地”和“转出地”协商一致后联合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3)分享期限由“转入地”与“转出地”双方根据园区基础设施投入、园区项目性质、优惠政策等因素协商确定,2.“省际飞地”“飞地经济”项目相关统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现行国家统计制度规定执行,(三)投入分担“飞地经济”项目投入由“转入地”与“转出地”双方根据园区基础设施投入、园区项目性质、优惠政策等因素协商确定,实质性推动“飞地经济”项目落地的园区综合评价加1分,项目建设周期内总投资10亿元人民币或外资1亿美元以上)的园区综合评价加1分,(三)总投资10亿元人民币或外资1亿美元以上“省际飞地”项目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重点(重大)项目土地要素保障的通知》保障用地需求,“转出地”和“转入地”要以项目合作为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