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修订了《海南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第五条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内服务机构的申报,并受理本区域内企业在创新券申领及服务机构在创新券兑现环节的受理、初审和推荐,第三章支持范围和申领对象第六条创新券支持的服务范围一般包括:企业在科技创新过程中所需要且同主营业务有密切相关性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许可、检验检测和资源开放等服务:(一)研究开发服务,第四章服务机构第十条有意愿在服务交易中收取创新券的机构(企业),可向所在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积极申请列为创新券服务机构,第十四条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常年受理本区域内企业创新券线上申请,技术合同类服务协议须经所在市、县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第十八条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常年受理本区域内服务机构创新券线上兑现申请,第十九条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汇总本区域内服务机构的兑现申请,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企业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领、使用、兑现创新券,省科技厅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上一年度有创新券兑付记录的服务机构及相应的申领主体进行年度评估,第二十三条创新券的申领主体和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监督检查,由所在省、市的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依据各自创新券政策的申请条件,第二十七条通用通兑的具体试点要求、申请使用流程和资金管理办法按照签订的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合作协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