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厅下发《关于组织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闽科企函〔2022〕4号),并就我市2022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通知如下:一、评价条件申请评价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二、评价程序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实行网络化管理,评价工作在“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fuwu.most.gov.cn)上中进行,评价工作程序如下:1.企业注册登记,三、评价时间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10月15日前登录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注册单位用户(法人)账号、选择办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企业获得的2022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上评价工作程序和具体指标说明详见附件2,四、集中抽查1.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度组织评价工作机构开展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抽查,原则上被抽查企业不含已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为条件直接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同一个科技型中小企业(经抽查符合条件)三年内仅抽查一次,在线上传上一会计年度职工人数统计表(注明科技人员数)、“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设置)及上一会计年度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证明材料,五、联系方式福州市科技局高新处赵舒仪83353734附件:1.《福建省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2.《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福州市科学技术局2022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