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在本省辖区内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本省及外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本省辖区内的分公司、子公司、代理商等(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第六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在互联网上经营及发布《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其信息,第十三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审查申请在其平台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第十四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要求并监督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根据其经营项目在其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备案凭证、量化分级等信息,第十八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食品安全检查,第十九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如实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交易信息,第二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日常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时,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督促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销售,第三十二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收集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信息,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或者第三方物流服务提供者运输、配送的,第五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第五十七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三方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五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第五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