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4日哈密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对市级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第八条承担市级储备粮储存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储备粮的运营管理,第十四条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农业发展银行哈密分行进行核定,第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具体承担市级储备粮储存管理职责,第十八条承储企业按照承储合同约定依法承担因管理不善或者应急处置不力造成的市级储备粮损失责任,第二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将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和年度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人民政府可依法批准动用市级储备粮:(一)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组织实施,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市级储备粮数量、品种、质量以及承储企业履行承储协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哈密分行分别对市级储备粮的补贴费用、信用贷款等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市发展改革委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级储备粮在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问题的,第三十九条承储企业违反地方储备粮行政管理规定的,承储企业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市级储备粮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