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3日哈密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成品面粉、大米和食用植物油储备的储存、轮换、动用及监督管理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行政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对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数量、质量、轮换、储存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计划与承储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和农业发展银行哈密市分行提出市级成品粮油建储规模、储备品种和布局方案,第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承储计划规模储备成品粮油,(五)承储企业按照承储合同约定依法承担因管理不善或应急处置不力造成的成品粮油储备损失,第十三条承储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等,第十九条承储企业按照下达的动用指令销售成品粮油储备,第二十条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动用后,承储企业应补足动用的成品粮油储备部分,并重新核定入库成本,第四章费用拨付和管理第二十一条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规模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对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购进、轮换、动用以及承储企业履行承储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市财政局和农业发展银行哈密市分行分别对成品粮油储备的补贴费用、信用贷款等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承储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建立和完善成品粮油储备有关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和农业发展银行哈密市分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