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我国新就业形态的发展仍存在着相关的法律法规亟须完善、新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不足、适应新职业发展需要的公共服务体系亟待完善、平台经济发展面临诸多制度障碍等问题,明确表示支持社会新就业形态和劳动者灵活就业,2020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支持发展新就业形态,2020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培育数字经济新业态鼓励灵活就业》的通知将开展数字经济新业态培育行动,将支持互联网企业、共享经济平台建立各类增值应用开发平台、共享用工平台、灵活就业保障平台,鼓励发展平台经济新业态,及时完善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用工政策,2018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运用“互联网+”发展新就业形态,实现有别于正式稳定就业和传统灵活就业的灵活性、平台化的组织用工和劳动者就业新形态,新就业形态是新时代催生出来的新经济形态在就业领域的反映,新就业形态具有服务技术升级、供求双方互动性更强、就业模式更加灵活三大特征,学者们主要是从组织形态、人与组织的关系及就业领域、就业观念、就业方式等角度分析新就业形态的特征,基于平台的新就业形态,五、新就业形态的影响从过去十多年的实践发展看,构建满足新就业形态发展所需要的新型培训与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