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规〔2023〕3号各区科学技术部门、区财政局及各相关单位:为规范上海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04号)有关规定,第二条(资金定义)上海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和引导本市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市科委负责制定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相关管理政策,第四章项目和预算管理第九条(项目征集)市科委、市财政局按照科技部、财政部的要求,围绕国家和本市科技创新发展目标和年度工作重点征集项目,第十一条(项目储备库)市科委、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部、科技部有关引导资金项目储备要求,第十三条(区域目标报送)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当年引导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第十四条(年度方案报送)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委编制年度引导资金实施方案,第十五条(项目实施)使用引导资金的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法人责任,第五章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绩效评价)使用引导资金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市科委、市财政局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第二十二条(监督管理)市科委、市财政局及使用引导资金的单位应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市科委、市财政局加强资金分配项目申报及使用管理,市科委、市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引导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