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备案主体为院士工作站承建单位,第四条安徽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院士工作站的登记备案、指导、绩效评价和经费使用监管等,(四)与院士及其科研团队联合培养科技创新人才,第十条院士工作站由承建单位自愿组建和登记备案,第十一条承建单位需提交院士工作站登记备案材料,(二)承建单位与院士及其团队合作协议,登记备案程序为:(一)承建单位通过安徽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登记备案材料,(三)省科技厅对院士工作站登记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四)省科技厅对通过登记备案的院士工作站授牌,第四章绩效评价第十三条省科技厅每年对登记备案的院士工作站进行绩效评价,应由承建单位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对院士学术和业绩水平、创新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应由承建单位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并提交情况说明,第三十条拟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绩效评价奖励金额的院士工作站,申请增加绩效评价奖励金额的承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