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支持的单位应主要从事中医诊疗、现代中药、中医类医疗器械等中医药产业领域的研发、生产和服务,申请扶持的单位应先通过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生物医药企业(机构)认定(申报中医药高端人才团队的企业除外),第二章推动人才高地建设第四条中医药高端人才指带领团队在本区企业或研究机构进行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第七条中医药高端人才团队申报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一)申报单位应为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件的企业,第八条中医药高端人才团队申报和评审程序:(一)申报受理:区科技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申报指南,入选人才团队企业与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申请单位应在活动实施前将相关活动方案报送区科技主管部门,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上述项目的相关审核和认定工作,对项目建设单位在本政策有效期内投入的建设经费给予补助,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报项目应为中药新药、第二类或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中医智能装备等,(二)申报项目须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并在本区进行成果转化,对中医药领域技术合同(含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年度累计技术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的技术输出企业或机构,第三十六条申请新药/创新医疗器械申报服务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属于中药创新药申报项目,申请本政策补贴资金的企业或机构须提交承诺书,承诺对相关补贴政策及约定已知悉,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机构或个人补助资金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