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长科发〔2022〕11号),现就组织开展2023年度市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在长治市内注册设立并运营,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二、申报条件市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单位须是在长治市内注册或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方面特色鲜明,三、申报材料填写《长治市新型研发机构申报书》(附件1),自评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各县区科技局(发科局)及高新区、经开区为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提出推荐意见,申报单位必须严格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请各推荐单位按照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要求,六、报送安排市新型研发机构采取常年申报、定期认定的方式。